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初90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高新区周氏黑鸭坊,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湖滨大街A73号。
经营者:孙永波。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大庆高新区周氏黑鸭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0日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