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民初1791号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住所地:五常市金山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常伟,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原熠,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云南云子宇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巴彦县翰特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彦县西集镇王老兴村。
法定代表人:赵雪峰。
被告:云南顺阔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昆瑞路273号的“云安阳光城”小区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潘海洪。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与被告巴彦县翰特米业有限公司、云南顺阔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撤回对被告巴彦县翰特米业有限公司、云南顺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