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297号 原告:夏贤信,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彩云,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娟,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合肥芃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大杨镇清源路760号名门湖畔小区G1幢1103。
法定代表人:臧少龙。
原告夏贤信与被告合肥芃久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立案。
原告夏贤信于2020年6月12日以其与被告合肥芃久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夏贤信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夏贤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夏贤信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张宏强 审判员 王韩利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程灿灿 书记员朱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