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6民初40号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玲,辽宁观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四季美化妆品商店,注册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求实路18号(西寨四季商城),经营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中央南大街(四季商城西寨店底商)四季美化妆品西寨?店。
经营者:孙兴利,男,197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四季美化妆品商店经营业主,住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四季美化妆品商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在本案审理期间以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四季美化妆品商店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少收取50元(因原告于2020年6月15日变更诉讼请求第二项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四季美化妆品商店司负担。
审判长 胡海陆审判员 王 宣审判员 赵 楠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赵悦书记员郭瑞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