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1056号原告:陈华胜,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艳军,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荣萍,女,汉族,1972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
原告陈华胜诉被告黄荣萍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玩具电瓶车(机器侠)”]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9日立案。
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华胜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陈华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胜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华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