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2554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雨生,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洪杰,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铭瑄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祝细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祝细英,被告:济南市天桥区星创视界眼镜店,经营者黄国强,经营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济泺路90号齐鲁鞋城恒鑫商场一层前区3号。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铭瑄眼镜有限公司、祝细英、济南市天桥区星创视界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394775号、第772859号、第3110047号、第10848902号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包括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系第1394775号、第772859号、第3110047号、第10848902号注册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许可使用权人,并享有对上述商标在中国大陆再许可的权利,在许可期限及许可区域内,若发生针对许可商标的侵权行为,原告有权单独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经调查,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擅自在店招门头、店内装饰装潢等使用与原告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起到了区别商品服务的来源,已构成了商标法意义上对商标的使用。
被告的使用行为容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误认为被告是原告的直营店或加盟店,构成了商标侵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属于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根据本院《关于指定历下区、章丘区、莱芜区人民法院跨区域管辖部分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历下区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不具有涉外因素的商标权、著作权、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本案侵权行为地为济南市天桥区,诉讼标的额为15万元,故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