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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福松与木易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杨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73民初459号
案件名称张福松与木易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杨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福松;木易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杨瑜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59号原告:张福松,男,汉族,1989年1月18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涛,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木易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自编1号楼)X1301-18411。

法定代表人:杨瑜,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杨瑜,女,汉族,1985年2月18日出生,住广州市黄埔区**********。

原告张福松诉被告木易杨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杨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立案。

本案所涉的专利是名称为“蓝牙音箱(A9)”、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

诉讼过程中,原告张福松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福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松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福松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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