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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许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6民初256号
案件名称256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许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许永红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256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正丹,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永红,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

经营者:许永红。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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