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民初256号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刘峰,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正丹,江苏山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永红,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如东县。
经营者:许永红。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永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肇庆浩宏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