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景辛五金有限公司、上海林中王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4067号
案件名称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景辛五金有限公司、上海林中王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景辛五金有限公司;上海林中王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4067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刘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兵,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昆,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辛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陈顺富,总经理。

被告:上海林中王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林旭红。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景辛五金有限公司、上海林中王洁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孙 谧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沈伟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