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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红门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湘01知民初101号
案件名称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红门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红门金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1知民初101号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工业园区临工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谢斌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韧,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云朋,广东鹏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洪卫军。

被告:湖南红门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金洲新区水东路038号。

法定代表人:张水彬。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尚格置业有限公司、湖南红门金属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左 武审判员 蔡 晓审判员 闵俊伟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亚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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