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58号 原告:陈朗,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金婷,浙江耕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菲菲,女,199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现居住地:浙江省温州市东山街道第四小学旁边。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陈朗与被告白菲菲、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陈朗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