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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帅平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皖01民初1181号
案件名称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合肥瑶海区帅平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合肥瑶海区帅平烟酒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民初1181号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519400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磊,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晶,安徽徽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帅平烟酒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金孔路与淮南路交口19幢、20幢、23幢商业恒大广场19幢、20幢、23幢商业19-商11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02MA2TRKFY2Y。

经营者:张保平。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瑶海区帅平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治能 审判员  汪 寒 审判员  王韩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李娜 书记员夏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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