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551号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徐鋆中正通讯器材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马巷镇西坂社区西亭里8号之一、之二店面。
经营者:徐顺鋆,男,198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翔安区徐鋆中正通讯器材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立案。
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林昭 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