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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秀龙与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3403号
案件名称韩秀龙与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秀龙;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华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达维节能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403号 原告:韩秀龙,男,汉族,1964年11月1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恩济花苑15幢1单元102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峰,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解放南路15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195980824。

法定代表人:虞学泽,董事长、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震,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宁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纬三路11号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9FXGG34。

法定代表人:袁明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志震,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路6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1569382146L。

法定代表人:方勇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吕伟,浙江嘉诚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达维节能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河山镇德胜路77号1幢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3MA2B8ENX9M。

法定代表人:蒋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征宇、周欣,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秀龙与被告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宁绿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亮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嘉兴市达维节能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韩秀龙向本院提交了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第4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四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本案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六个月。

原告韩秀龙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秀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秀龙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韩秀龙负担。

原告韩秀龙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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