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民初91号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玉环市大麦屿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6976861。
法定代表人:THIERRYDELATOURD′ARTAISE,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龙海市榜山有朋来超市,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榜山镇平宁村平江路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681MA2YG20A6N。
经营者:符杨飞。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龙海市榜山有朋来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
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2日以被告主体存在问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浙江苏泊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