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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恒诺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854 撤诉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民初854号之一
案件名称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东营市恒诺食品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20-854 撤诉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东营市恒诺食品有限公司;济南槐荫华宽喜铺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854号之一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士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恒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吴新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斌,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云,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华宽喜铺,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1777号西沙酒水副食调料批发市场E区26号,经营者华希民。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恒诺食品有限公司、济南槐荫华宽喜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9920元,由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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