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854号之一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罗士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妹,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市恒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广饶县。
法定代表人:吴新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斌,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树云,山东国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槐荫华宽喜铺,经营场所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1777号西沙酒水副食调料批发市场E区26号,经营者华希民。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市恒诺食品有限公司、济南槐荫华宽喜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020元,共计9920元,由原告东莞徐记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