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5453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柯如玉,女,1995年6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庆,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晨黠,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柯如玉、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且履行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敏人民陪审员 朱蓉基人民陪审员 吴国妹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陶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