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7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中联百货商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岗头社区风门坳西九巷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66。
经营者:聂洪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建欣,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娟娟,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中联百货商店因与被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7民初89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中联百货商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中联百货商店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坂田中联百货商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