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8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根实验室有限公司。
住所地:瑞士联邦洛桑河畔勒蒙市布德隆路B2号。
法定代表人:安托万·图瑞兹,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泉,北京泛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广迅,北京泛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汉佰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南火垡555号。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修雪静,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曼森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通州区永乐店镇柴长屯村东(联航大厦)1-121号。
法定代表人:李羽西,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雷根实验室有限公司(简称雷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汉佰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简称汉佰瀚公司)、北京曼森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曼森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的(2017)京73民初194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雷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2017)京73民初1944号民事裁定,指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第40433号决定并未生效,专利权人安托万·图瑞兹已针对第40433号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驳回起诉并非法律的命令性规则,赋予了法院一定的裁量权。
如果等待第40433号被撤销后再重新起诉将增加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汉佰瀚公司、曼森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
雷根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17年11月27日立案受理。
雷根公司起诉请求:判令汉佰瀚公司、曼森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雷根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合计1045177.6元。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5月28日作出第40433号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本案中涉案专利已被第40433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依据上述规定,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雷根公司对汉佰瀚公司、曼森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理查明: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安托万·图瑞兹针对第40433号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2019)京73行初107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安托万·图瑞兹的诉讼请求。
因安托万·图瑞兹未上诉,该行政判决已生效。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被第40433号决定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据此,原审裁定驳回雷根公司对汉佰瀚公司、曼森公司的起诉符合规定,且本院二审期间,第40433号决定已经生效。
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雷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焦 彦 审判员 钱建国 审判员 魏 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终814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 彦 审判员:魏 磊、钱建国(承办人) 法官助理:祁帅 书记员:管众 裁判日期 2020年6月16日 涉案专利 名称为“伤口修复剂组合物的制备工艺、管子及装置”,专利号为ZL201180021595.3的发明专利 关 键 词 侵害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决定 当 事 人 上诉人:雷根实验室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北京汉佰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北京曼森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判主文:驳回雷根实验室有限公司起诉。
涉案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第一款。
法律问题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且经生效判决确定的,可以驳回权利人起诉。
该无效宣告决定经生效判决确定的,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起诉。
裁判观点 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提起的起诉;
该无效宣告决定经生效判决确定的,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驳回起诉。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