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1民终1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62336645-000-11-17-8。
法定代表人:郑波,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渝北区尚佳来食品超市,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桂馥西路2号泽科港城国际二区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12MA5UN4GA31。
经营者:黄杜鹃,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渝北区尚佳来食品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不服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92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被上诉人渝北区尚佳来食品超市表示同意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渝0192民初320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