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4759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碧洪,女,196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连碧洪、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于同年6月2日收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恒阳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人民陪审员 居致琪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