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民初89号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大马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周洪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刚、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奥威依曼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翠屏街道民营经落园。
法定代表人:牟旭东。
被告: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栖霞市民营经济园。
法定代表人:牟进法。
被告:费县宏达酒水商行,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费县上冶镇驻地紫荆路的柏氏酒行。
经营者:柏学军。
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奥威依曼酒业有限公司、烟台奥威酒业有限公司、费县宏达酒水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5月8日、同年6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