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5知民初17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律师。
被告:文峰区五洲会精品生活馆,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万达广场2001B商铺。
经营者:石磊。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诉被告文峰区五洲会精品生活馆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年2月17日立案受理。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