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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灿奇与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2民初1525号之一
案件名称徐灿奇与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徐灿奇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1525号之一 原告:徐灿奇,男,196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晨佳,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飞,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铁山路585号。

法定代表人:范文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声信,厦门创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原告徐灿奇与被告厦门厦工重工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

原告徐灿奇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为由,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灿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灿奇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灿奇负担。

审判长 林 勤 审判员 谢爱芳 审判员 叶鑫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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