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1知民初150号 原告:刘金雨,住天津市河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红天,北京东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安彬晶小吃部,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路北国益中店东侧底商一层3号商铺。
经营者:史磊,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宇,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金雨与被告长安彬晶小吃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刘金雨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金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计25元,由原告刘金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