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1民初1839号原告:x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xx市港口镇穗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翟x(x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xx,黑龙江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xx地板工厂直营店,经营场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
原告xx(xx)有限公司与被告xx地板工厂直营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立案。
后xx(xx)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xx(xx)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xx(xx)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xx(xx)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