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初372号 原告:胡玲,女,197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龙,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伯吹,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琦梦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霞光路265号。
法定代表人:陈启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雨莎,北京大成(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玲与被告成都琦梦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玲于2020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琦梦家具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玲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胡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