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终17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汤浦好又多连锁超市加盟店,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汤浦镇舜源路。
经营者:潘忠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栋2层201号。
法定代表人:官毅,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绍兴市上虞区汤浦好又多连锁超市加盟店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4民初4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2020)浙0604民初45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