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 (2020)皖12刑申15号 孙涛: 你为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一案,对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2017)皖1221刑初278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8)皖12刑终397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认定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再审,改判其无罪。
案经本院审查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