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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治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0206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林治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林治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20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治明,男,199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治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力烽人民陪审员  葛桂琴人民陪审员  汪俭萍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法官 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齐赛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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