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皖12民初168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1D。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西凯,男,199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经济开发区。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孙西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孙西凯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田 浩人民陪审员 江 珍人民陪审员 张学勤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法官助理**书记员李光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