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民初73号 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盱眙县马坝镇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060189028G。
法定代表人:戴宗耀,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尊力,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嵊州市甘霖镇航航超市,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甘霖镇苍岩新区3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83MA29B5WQ9T。
经营者:俞美鸳。
被告:郎溪县鑫诚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梅渚镇桃园村(原定埠二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21MA2N5HXM5Y。
法定代表人:李传本,总经理。
上述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冬尧,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嵊州市甘霖镇航航超市、郎溪县鑫诚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嵊州市甘霖镇航航超市、郎溪县鑫诚米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江苏景山生态有机农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