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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林晓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2民初15787号之一
案件名称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林晓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林晓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2072民初15787号之一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晓刚,男,1989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阳市空港经济区*************。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晓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2020年6月3日,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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