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8742号之一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09XF。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结芳,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莉莉,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辉珊便利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之二(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5MA540J7KXN。
经营者:陈珊珊。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辉珊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辉珊便利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