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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勇锋、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民初307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勇锋、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张勇锋;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酷丰圣世商贸有限公司;惠州市酷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79号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五联队工业区B区第18栋十楼。

法定代表人:吴辉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勇锋,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209-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深圳市酷丰圣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和路178号205。

法定代表人:张勇锋。

被告:惠州市酷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长春西街一巷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勇锋。

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锋、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酷丰圣世商贸有限公司、惠州市酷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05××××.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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