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3079号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上村社区五联队工业区B区第18栋十楼。
法定代表人:吴辉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霞,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勇锋,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
被告: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25号B区3幢209-2室。
法定代表人:张雱。
被告:深圳市酷丰圣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和路178号205。
法定代表人:张勇锋。
被告:惠州市酷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办事处长春西街一巷8号三楼。
法定代表人:张勇锋。
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勇锋、上海京东才奥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深圳市酷丰圣世商贸有限公司、惠州市酷丰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83005××××.7)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诉前调解期间,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嘉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