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569号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路216号东创科技园1幢B1楼903室。
负责人:马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玲玲,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娜,江苏苏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市达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南路1289号灵岩工业区4号。
法定代表人:居乐群,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分公司与被告苏州市达明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
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分公司于2020年6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分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8元,减半收取为119元,由原告南京纵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吴中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