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411民初4206号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80999558Q。
法定代表人:王耀海。
被告:朱峰,男,198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
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峰起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朱峰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朱峰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