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8787号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立新路2号天佑创客产业园F2栋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B。
法定代表人林合广,公司董事长。
被告泰州前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海陵区济川东路220号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L3A。
法定代表人陈静。
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0号百度大厦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3B。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
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泰州前沿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系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原告的行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广师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变更诉讼请求后,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多缴的诉讼费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