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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泺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102民初4885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南历下泺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历下泺兴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102民初4885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某。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旭冉,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历下泺兴超市,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韩兴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老窖公司)与被告济南历下泺兴超市(以下简称泺兴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莹莹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泺兴超市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6万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第159425号“”、第915682号“”、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

作为中国白酒浓香型鼻祖、全国产销量最大的白酒企业,原告以众多独特优势在白酒行业独树一帜,品牌价值在同行业中遥遥领先,从而赢得了广大消费者与投资者的信任。

“泸州”商标1991年被评为中国首批驰名商标,“泸州老窖”商标2013年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上述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商业价值。

被告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假冒泸州老窖白酒,该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等有关规定,不仅侵犯了原告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更危害到广大人民群众和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和生命健康权利。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泸州老窖公司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1、四川省泸州市海天公证处出具的(2013)泸海证字第181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第1594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2、四川省泸州市诚达公证处出具的(2016)泸诚证字第1922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第91568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证据3、四川省泸州市海天公证处出具的(2013)泸海证字第1823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证据4、四川省泸州市海天公证处(2013)泸海证字第1826号公证书,证明泸州商标于1991年荣获“中国驰名商标”;证据5、四川省泸州市诚达公证处出具的(2016)泸诚证字第1438号公证书,证明“泸州老窖”商标自2013年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证据6、四川省泸州市海天公证处出具的(2013)泸海证字第1829号公证书,证明国窖商标于2006年荣获“中国驰名商标”;证据7、四川省泸州市海天公证处出具的(2013)泸海证字第1824号公证书,证明“泸州老窖”品牌价值大;证据8、四川省泸州市海天公证处出具的(2013)泸海证字第1827号公证书,证明“泸州大曲老窖池”被国务院评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证据9、四川省泸州市海天公证处出具的(2013)泸海证字第1828号公证书,证明“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被评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证据10、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打假评估表,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证据11、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场所/设施/财务清单、现场照片,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证据12、山东省物价局出具的山东省实行政府指导价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证明原告的合理开支;证据13、原告代理人在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制的济历下市监标处字﹝2019﹞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缴纳单据(复印件)、原告在该局拍摄的被查封涉案酒6瓶的照片打印件;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打假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及罚款票据;

以上证据13及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共同证明被告存在侵权事实。

被告泺兴超市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调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作为有效证据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确认的事实及庭审查明的事实,本院综合确认事实如下:原告系第159425号“”、第915682号“”、第1719161号“”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上述商标经续展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1991年泸州商标在首届“中国驰名商标”消费者评选活动中荣获“中国驰名商标”称号。

1996年11月,“泸州大曲老窖池”被国务院评为“第四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00年12月经北京无形资产开发研究中心品牌评价,“泸州老窖”品牌价值为1028546万元。

2006年5月,原告的“泸州老窖酒酿制技艺”被国务院评为“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

2006年10月12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3年“”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2019年6月14日,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经营场所扣押了含涉案国窖157352°500ml4瓶,泸州老窖老字号特曲52°500ml2瓶在内的酒。

对上述6瓶酒,原告出具鉴定证明书,证明该酒不属其公司产品。

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济历下市监标处字﹝2019﹞14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对被告作出下列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没收并销毁侵权白酒,3、罚款人民币陆千元,上缴国库。

被告已缴纳了罚款。

被告销售的被控侵权酒6瓶现被扣押于济南市历下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与正品外观基本一致,主要区别为:一、泸州老窖中华老字号特曲酒:1、正品的防伪标识颜色自然,字体清晰,其上有激光打印的水波纹,该水波纹普通视角不易发现,需呈一定角度才易于发现;

被控侵权产品的防伪标识字体模糊不清,颜色不正,其水波纹非常明显,刻印较深,易于观察。

2、使用紫光灯照射正品防伪标识,可以清晰的观察到泸州字样;

被控侵权产品在紫光灯照射下未出现泸州字样或者字体模糊。

二、国窖1573:1、用紫光灯照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标志会出现蓝色荧光字体的“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正品的“點”字在紫光灯照射下不显示黑部首下面的四个点,被控侵权产品则显示。

2、正品防伪标右下角在紫光灯照射下会显示产品序列号,被控侵权产品不显示。

被告所销售的泸州老窖中华老字号特曲酒使用了“”“”商标,国窖1573使用了“”商标。

另查明,被告系成立于2017年3月31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食品零售,卷烟零售、雪茄烟零售(凭许可证经营)。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及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原告所举证据1-3可以证明原告对第159425号“”、第915682号“”、第1719161号“”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

本案中,被告销售的泸州老窖中华老字号特曲酒、国窖1573白酒在产品包装盒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并标注了原告的企业名称,经原告鉴定,涉案6瓶酒不属于其公司生产。

故被告销售的产品系假冒商标的产品,被告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被告侵权获利的直接证据,本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声誉、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过错程度、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予以酌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

原告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济南历下泺兴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第159425号“”、第915682号“”、第1719161号“”注册商标的产品;

被告济南历下泺兴超市支付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驳回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被告济南历下泺兴超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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