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319号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侨城北路香年广场南区主楼A座303。
法定代表人:周智丽,财务总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晨,上海市协力(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一半世界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越溪街道友翔路1号2幢。
法定代表人:谢超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一半世界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2020年6月3日,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为1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孔武设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