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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吴惠东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陕0113民初9720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雁塔区吴惠东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西安市雁塔区吴惠东烟酒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3民初972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渊,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陕西琴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超市,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

经营者:吴惠冬,男,197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XX镇XX村XX路XX号。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雁塔区XX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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