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2430号原告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普济路。
法定代表人王愉飞。
委托代理人张寅,浙江银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吉程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
法定代表人钟春华。
原告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吉程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
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江北瑞迪克斯工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