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16号楼-2-70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苗苗,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盆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三屯社区伦品涌工业区11号B区。
法定代表人:肖光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科兴伟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公寓A座0203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宋金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盆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天津科兴伟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2018)津0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其向本院提交《放弃上诉声明》,表示已决定放弃上诉,故未予交纳。
由于上诉人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