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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盆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785号
案件名称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盆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盆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天津科兴伟创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终7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16号楼-2-701-2室。

法定代表人:李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苗苗,北京华沛德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盆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三屯社区伦品涌工业区11号B区。

法定代表人:肖光贤,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科兴伟创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时代公寓A座0203室(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宋金光,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盆景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天津科兴伟创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的(2018)津01民初9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其向本院提交《放弃上诉声明》,表示已决定放弃上诉,故未予交纳。

由于上诉人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上诉费,本案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中创恩(天津)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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