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2253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绣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经十二路26号1幢1号1-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169222043。
法定代表人:杨发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绣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在微法院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