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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宁波绣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06民初2253号之一
案件名称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宁波绣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宁波绣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6民初2253号之一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南二路309号13栋2层20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794909100K。

法定代表人:官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绣材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小港经十二路26号1幢1号1-1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3169222043。

法定代表人:杨发彬。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绣材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在微法院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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