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赣04知民初112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073349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昌县狮山段继红百货店,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江西省都昌县狮山乡狮山街064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428MA37HD9H3U。
经营者:段继红。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昌县狮山段继红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8日立案。
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