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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昌邑区华光眼镜商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1870号
案件名称吉林市昌邑区华光眼镜商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吉林市昌邑区华光眼镜商店;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民申18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吉林市昌邑区华光眼镜商店。

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松江大林商场楼下保康大药房。

负责人:刘艳凤,女,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吉林市昌邑区华光眼镜商店(以下简称华光眼镜店)因与被申请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吉民终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现已审查终结。

华光眼镜店向本院申请再审称:结合华光眼镜店的成立时间、被诉侵权商品的售价、销售数量及获利情况,原审判决确定华光眼镜店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的数额明显偏高,请求本院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结合华光眼镜店的再审申请理由及本案案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二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妥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均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如果权利人因被侵权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在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以下酌情予以确定。

具体到本案而言,华光眼镜店对于原审法院侵权认定一节的事实并无异议,主要异议在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否妥当。

本案中,二审法院根据现有证据,在厦门雅瑞公司因侵权行为受到的实际损失、华光眼镜店因侵权行为获得利益的具体数额均无法查清的情况下,在法定赔偿数额的上限以下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妥。

而且,二审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已经对华光眼镜店的经营期限、商铺位置及对雅瑞公司的影响等因素进行了考量。

因此,华光眼镜店与此有关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华光眼镜店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市昌邑区华光眼镜商店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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