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73民初295号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展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北京中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彩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温泉镇温泉路84号临10号1270。
法定代表人:张凤魁,执行董事。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彩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