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722号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肖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门海萍,北京东卫(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新苗,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风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园区总部二路15号1栋209室。
法定代表人:王兴,执行总裁。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风起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立案。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