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875号原告:黄宝辉,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东省阳春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霏,广东君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信洋手机配件商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河西社区河西商业街**1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0G。
经营者:黄洲。
原告黄宝辉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信洋手机配件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73038××××.2)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
原告黄宝辉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宝辉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宝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宝辉负担。
原告黄宝辉多预交案件受理费1025元,本院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