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15民初11638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名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君,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怡伴湾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街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聚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楚垚天,河南九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堡路XXX号XXX幢六层601-02室。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梅,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怡伴湾酒店有限公司、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案件审理过程,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陆光怡审判员 叶菊芬审判员 王 潇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书记员 孙奇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